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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医保〔〕22号

楚雄州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年度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医保中心、州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楚人社发〔〕15号)相关规定,为做好年度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至年底到期须复审的慢性病病种范围

1、活动性肺结核病;2、慢性活动性肝炎;3、支气管扩张;4、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5、老年性前列腺增生(Ⅱ°、Ⅲ°);6、慢性肾小球肾炎;7、肾病综合症;8、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9、原发性青光眼。

二、复审办法和程序

为方便参保患者、简化手续,复审工作采取“个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专家鉴定初审、医保经办机构复审确认”的方式进行。

1、个人申请。原已批准上述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患者,在本通知下发后,可到参保地医保中心申领或在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楚雄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待遇复审12月25日期间,持个人填写好的《楚雄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待遇复审鉴定表》、《楚雄州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慢性病就诊证》和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医院请有关专科医师进行病情检查、鉴定和初审(参保患者如有近期相关检查、化验或病情证明资料的,可一并提供给专科医师参考使用)。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专科医师和科室依据参保患者检查、检验情况及病情,提出初审鉴定意见,并认真填写《楚雄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待遇复审鉴定表》相关栏目。

3、医保经办机构复审确认。参保患者完成定点医疗机构专家鉴定初审后,于12月31日前将《楚雄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待遇复审鉴定表》、《楚雄州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慢性病就诊证》、个人留存的《楚雄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慢性病申报审批表》及相关病情检查资料一并提交参保地医保中心办理复审确认。医保中心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专家鉴定初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办理待遇延期手续,参保患者继续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对临床已治愈、达不到复审条件的,从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三、其他要求

1、定点医疗机构专家鉴定初审工作仅限于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请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配合和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好相应医务人员为参保患者进行病情检查、鉴定和初审提供便利服务,同时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规则和相关法规政策,客观公正进行病情诊断和鉴定,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参与舞弊的医务人员要追究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参保人员将取消慢性病门诊待遇资格。

2、办理了州外异地安置(工作)审批的参保患者,定点医疗机构专家鉴定初审工作可在其居住地选定的二医院进行。按照上述鉴定初审要求办理完毕后,可将规定的材料交参保单位,再由参保单位提交给参保地医保中心进行复审确认。办理复审确认的时限可适当放宽到年1月31日。

3、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将本通知要求准确传达到本单位涉及的参保患者,并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如因单位原因致使参保患者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受到影响的,责任由参保单位承担。凡未按时参加复审鉴定或提交复审材料的参保患者,从年2月1日起,视为本人自动放弃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今后再申报的,按照新申报准入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楚雄州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年11月20日

附鉴定表图:

原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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